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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运行原理、刑事犯罪与预防高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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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运行原理、刑事犯罪与预防高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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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3日下午13:30,“虚拟货币运行原理与犯罪预防与防范高端研讨会”在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成功举办。本次高端研讨会重点探讨虚拟货币的定义货币术语、虚拟货币与我国管制现状、虚拟货币犯罪过程及种类、虚拟货币刑事侦查要点及证据要求、虚拟货币犯罪预防等。金融法专家学者联合出席本次会议的领导和嘉宾有:浙江省公安厅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周雷、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队长陈慧杰等。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公安局局长朱辉局,以及趣联公司总部的虚拟货币。 专家 仲伟伟、张浩 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楚凯 后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柯伟 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检察官 吴杰 北京市信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 杭州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何穆、浙江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钱英刚、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力、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陈飞、程学军、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姜守根,虚拟货币实务专家,浙江嘉旺谢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倪灿,杭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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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讲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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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领导讲话

会议伊始,主持人李友兴教授代表浙江大学金融学院致辞并隆重介绍了与会嘉宾。 李友兴教授阐述了该课题的研究背景。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财富与数字化的结合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然而,法律的滞后和监管的真空,使得新兴事物的发展伴随着诸多问题和难题。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就是一个例子。 目前,对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监管仍然欠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本次研讨会就虚拟货币的性质界定、行为定性、刑事犯罪预防侦查重点等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 这些问题的探讨对于数字领域的发展和监管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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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副队长周雷致辞

周磊机长表示,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发展区块链技术,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技术的虚拟货币应运而生。 由于缺乏监管,涉及刑事犯罪的方方面面。 近年来形势严峻。 公安机关打击虚拟货币犯罪,要明确行为的性质、犯罪行为的防范措施、打击方式等问题。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有两个方向,一个是服务方向,比如金融服务、医疗服务等行业服务方向; 另一种是货币的应用,一种是比特币等公认的标准货币,另一种是虚拟货币。 硬币,即所谓的“空气币、垃圾币”,更多涉及犯罪问题。 虽然国家对虚拟货币持禁止态度,但由于目前虚拟货币监管真空,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形式较为严重。 据法院数据显示,涉及传销的虚拟货币案件有700多起。 还将涉及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刑事犯罪。 其中,虚拟货币已成为互联网资金转移和洗钱的重要渠道。 在虚拟货币监管、犯罪定性、打击等问题上形成共识迫在眉睫。 希望从以下几个维度与专家探讨:第一,虚拟货币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应该思考如何建立监测预警; 二是如何防范虚拟货币犯罪; 三是从公安机关角度对刑事打击违法犯罪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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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家交流发言

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朱辉指出,警方在走访办案过程中发现多家涉及区块链项目的企业,但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缺乏抓手。办案时,难以区分公司经营的项目是否合法,或者套用区块链概念,本质上属于诈骗行为。 希望本次研讨会能为处理区块链相关案件提供指导和思路,尽快预防和打击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的犯罪活动。

趣链高级经理钟薇薇分享了数字货币的发展历程和政策、虚拟货币犯罪的种类及追踪防范。 一、数字货币的发展历程及我国相应的政策。 2008年出现的比特币和2014年出现的以太坊分别标志着数字货币的诞生和可编程货币的出现,为后续大规模ICO提供了技术基础。 2013年以来,我国充分认识到比特币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并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2017年9月,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ICO,导致国内ICO大量转移至境外。 但由于国家层面只禁止发行代币,并未禁止公民参与,因此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意见,将数字货币定义为公民保护的一类资产。 二、数字货币犯罪类型。 从目前省内外治安形势看,对社会影响最大的是诈骗传销犯罪,包括杀猪、DeFi挖矿诈骗、实体套利诈骗等。 DeFi骗局的核心玩法是为币圈人士提供一些金融服务,但对于数字货币的金融服务,则是将数字货币存储在项目中,最后收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转账。资金通过漏洞。 以上几种诈骗方式,都是不法分子通过“混币技术”等手段,将受害人的币种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中。 我们工作的重点是如何通过技术手段或者建立一些机制来帮助我们在匿名数字货币世界中快速找到嫌疑人。 三、如何找到嫌疑人? 关于发现嫌疑人的问题,我们会考虑几种技术。 第一,混币技术的突破; 建立区块链地址与展示世界的内部联系。 第四,数字货币犯罪预防。 在司法层面,可以完善刑事程序的确定和相应的处罚。 此外,还可以成立专家团队实验室,联合公安、法律工作者、高校等,聚焦技术关键点。 只有将关键技术的突破与法律问题的推进相结合,才能在预防数字货币犯罪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京衡律师事务所张浩律师从虚拟货币交易所现状、反洗钱路径溯源、虚拟货币价值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关于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现状:大家平时接触到的所谓国内交易所,一般都是在国内设立信息展示平台或者研究机构提供信息服务,提供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的主体是在海外成立。 在这种结构背景下,交易所受到全球监管。 如果能配合司法协助,可以从反洗钱的角度解决关键的交易匿名问题,方便取证。 张律师指出,USBT是目前用于洗钱的主要货币,因为它比比特币具有更小的波动性和更强的流动性。 在地址追踪方面,首先,区块链浏览器或地址追踪工具可以获取用户的钱包地址、交易所地址、交易对象地址等,但由于是匿名的,这些地址只能作为辅助判断。 其次,通过银行流水获取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的流通记录。 第三,通过从交易所检索交易记录。 由于主流交易所要求用户参与大额转账,需要进行四因素认证,因此从交易所取证可以获得交易用户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人脸识别信息。 第三,虚拟货币存在三大非法应用场景。 一是跨境支付,为跨境结算、跨境赌博等违法行为提供支付结算渠道; 匿名; 三是偷税漏税,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是税务机关查不到的。 所有这三种非法行为都利用了所谓的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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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启律师事务所邓楚凯律师认为,首先,虚拟货币的性质比较明确。 根据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通知》第一条,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 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由此可以判断,虚拟货币在本质上不是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陈某诉浙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支持上述结论。 第二,如何规范虚拟商品交易。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提到,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 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标价,不得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但是,一些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点可以作为信息服务站点存在,这为虚拟货币市场的生存提供了空间。 虚拟货币是稀缺的,无法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密伪造。 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具有一般等价物的特点。 这是大家愿意购买的根本原因。 目前,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活动较多,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外汇等,还涉及洗钱等。

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柯伟指出,虚拟货币是借助区块链技术产生的。 由于其隐蔽性特点,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对传统的侦查观念和经验产生了冲击。 1、虚拟货币作为支付工具、犯罪对象和犯罪道具,可能以多种形式出现在犯罪活动中。 对于财产侵权等与货币相关的犯罪,数字货币的性质是否为财产存在争议。 对此,刑事领域的犯罪指向对象范围广泛,其中违禁品也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重点是如何确定虚拟货币的价值,这关系到犯罪数额的确定和赃物的处置。 实践中,有的法院根据虚拟货币的购买价格计算价格,有的法院聘请物价局进行估价。 争议的起因是官方对虚拟货币价值是否合适的判定。 有的法院还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理。 对于此类案件,建议可以参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以盗窃罪论处,酌情从轻从重。 二:执行衔接问题:强有力的行政监管可以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币犯罪的社会损失和社会影响。 行政监管根据不同的虚拟货币犯罪相关领域进行区分。 有必要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特别是对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洗钱、交易所平台涉人刑事案件。 行政监管有待加强。 三:有效查封作为犯罪所得或工具的虚拟货币是防范和打击虚拟货币犯罪的关键。 因为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不可追踪性、电子化等特点,给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即扣押、冻结、保管、变现这些执法行为)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PLUSTOKEN案显示,被告向警方申请委托一家科技公司出售被没收的赃物,但这种做法也可能存在争议; 此外,由于虚拟货币的波动性,返还节点和返还价值的计算也存在问题。 考虑到虚拟货币平台的犯罪可能越来越多,建议引入专业技术力量进行合作,合作过程中如何监管这些公司也需要研究),以及涉案财产的处置还需要顶层设计和规则引导。

北京市信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吴杰提出几点意见:一是当前围绕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活动形势日趋严峻,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看待:受害群体是不断扩大,从最初的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扩展到老年人甚至未成年人,并从技术和金融领域扩展到各行各业; 犯罪团伙已变得受过高等教育和专业化; 虚拟货币犯罪产业产业化、生态化、多方协作进一步加深了打击难度。 2、虚拟货币引发的社会问题,包括犯罪事件,将显着影响P2P金融引发的金融风险的深度和广度。 P2P领域是有规定的公安机关扣押比特币处置,需要持证经营。 然而,虚拟货币领域目前处于零监管状态。 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随意宣传发行,没有准入门槛。 目前各大交易所可以查询的项目有6000-7000个,没有上线的项目更多。 潜在的社会风险将是P2P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而且大部分是涉及公众的犯罪,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 3.基于虚拟货币项目的运营规则、调查和监管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在侦察中要注意识别虚假主体(空壳公司)为犯罪行为提供掩护。 这些空壳公司一般设立在海外,包括新加坡、东欧等地。 但标的是否实际使用或操作,可通过深入调查还原; 其次,对项目方的宣传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包括项目白皮书、各大媒体平台的内容等,一旦出现夸大或虚假宣传,属于违法犯罪构成要件之一。 目前币圈各大平台都是很好的监管者,能够在交易所之前提前掌握项目的不良情况; 第三,查看项目方的主要人员,比如CTO,查看是否有真正的技术开发等。或者只是一个杀猪盘,没有任何技术支持。 最后,跟踪调查项目的现金流,找出项目启动和运营的资金来源和支出路径。 为日后追赃做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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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实践专家蒋守根分享了三点观点:第一,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不等同于区块链技术。 究其原因,区块链(分布式账本)作为一种信息技术存在已久,但随着比特币的兴起而受到广泛关注并得到进一步发展。 其次,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只是区块链的一个应用成果。 而很多虚拟货币只是借用了这个概念,事实与区块链无关。 第三,无需过多关注或研究技术原理。 虚拟货币最终是通过商业模式来实现的,技术往往只是手段或噱头。 第四,真正专注于技术的虚拟货币参与者很少。 他们大多是在讲故事来制造概念,用期货思维和致富概念来忽悠人。 二、虚拟货币犯罪的四种主要表现形式。 首先,用所谓的技术和发明者的个性创造或制造一枚“币”,让每个人都可以持有和交易。 其次,一定会搭建一个交易平台。 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外都没有任何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官方牌照。 所有现有的交易平台都是私人建立并制定自己的规则。 第三,通过基金、众筹等方式筹集他人资金,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或挖矿。 最后是以上三种行为的交叉混用,或者辅之以其他商业手段(如传销)。 第三,呼吁禁止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交易。 姜老师认为,任何未经许可的虚拟货币,无论是什么技术,什么概念,都是违法的。 随后所有围绕开发的商业活动都涉嫌犯罪。 如果要阻止虚拟货币对国家造成危害,就应该禁止任何人参与虚拟货币的交易,并以类似于禁止拥有和销售枪支弹药的方式对其进行打击。 虚拟货币犯罪本质上是用技术规避监管公安机关扣押比特币处置,用创新打破规则,从而破坏原有的金融秩序,必须高度重视。

浙江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钱英刚认为,国家对虚拟货币或加密资产采取一刀切的态度,不太合适。 因为非专业人士其实很难判断相关项目是所谓的空气币,还是真正有科技含量的创新产业。 从虚拟货币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论是交易所的实际控制人,还是行业的从业者,都在朝着合规的方向发展。 关注的焦点是如何正确地监管审查,但这里的难点在于监管审查恰好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性质相冲突。 现在的交易所都在往去中心化的方向发展,去中心化的交易所不需要签名验证。 另一个问题是收费问题。 商城检察院在杭州办理了第一起涉及比特网的数字交易所案件,后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目前认为,在境内设立数字货币交易所必然构成刑事犯罪,但罪名争议很大。 钱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相关案件时应坚持底线思维,聚焦涉案案件,而不是简单地认为发币就是犯罪。

大成律师事务所何牧律师就货币或概念的厘清、犯罪的厘清和事件的厘清三个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第一,币种或概念的澄清。 把区块链和货币分开,一个是底层技术,一个是附带产品。 产品分为两个方向。 有些虚拟货币是区块链产生的,有些虚拟货币不是区块链产品。 虚拟货币存在的中心化支持有两种。 比如游戏币和比特币都是虚拟货币,但是区别还是挺大的,这和数字货币有一定的交集。 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有一定的交集,比如电子现金的应用。 因此,不能说数字货币不合法,也不能说虚拟货币与数字货币相互重叠或相互排斥。 第二,罪的澄清。 这取决于犯罪本身是基于货币,还是货币是工具,还是货币是名称。 如果这三方面都弄清楚了,罪名可能就可以出狱了。 如果将这三点与侵害法益的理论结合起来,则不难认定犯罪。 比如传销打着虚拟货币的旗号,不以虚拟货币为标的和工具,这其实是没有技术性的。 第三,澄清事情。 对于虚拟货币的问题,何律师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可以梳理协调的。 缺的是技术本身,怎么监管,怎么发现,怎么跟踪,怎么检测,怎么修复,才能上法庭。 证据规则。 当然,这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监管问题。 如果我国的虚拟货币行业爆发,其影响将比P2P更广泛。 因此,监管不能容忍,而应前压,加强这方面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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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陈飞副教授指出,数字资产是未来数字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数字资产,就无法进入数字社会。 数字货币作为一种点对点的支付手段,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将成为未来智能合约交易的技术和金融基础。 例如,数字货币的出现将对基金托管行业产生颠覆性影响。 其次,陈总从金融逻辑的角度分析了数字货币的风险。 数字资产的发展有两个逻辑方向:实物资产数字化和虚拟数字资产资产化。 首先,一个方向是资产数字化。 资产证券化存在效率问题,资产数字化可以进一步提高交易效率。 Libra,其实就是把一篮子货币数字化成Libra,包括央行的数字货币,实际上是把现金数字化成DCEP。 从资产证券化到资产数字化是一个大方向。 另一个方向是数字资本化。 一类数字是基于现实世界的数字,比如个人行为和交易数据,脱敏后可以大写。 还有一种,以比特币为代表,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将数字资产完全虚拟化。 前者来源于现实世界,后者则不是来源于现实世界中完全虚拟化的数字资产。 最后,陈总指出,数字资产的发展是一种定向产品,不能轻易否定。 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公安、法律、司法部门,都需要规范其发展,而不是一刀切地禁止。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力副教授就虚拟货币在反洗钱领域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给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王力副教授认为,为应对这一挑战,可以在立法层面做出更详细的刑事规定。 1)》做了很多修改,需要考虑是否会影响虚拟货币反洗钱相关的内容,另外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可以被追踪,以及交易可以通过市场实名交易和场外交易禁令实现合法化。

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程学军博士认为,数字货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对数字产品的信任逐渐发展成为社会共识,再加上全球央行量化宽松政策导致的货币贬值等原因。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价格近年来呈持续上涨趋势。 紧接着,程博士指出,要针对不同的数字货币进行不同的监管,而不是采取“一刀切”的监管方式。 他重点研究了数字货币的内涵和分类。 货币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和非法定加密货币。 第一类是法定数字货币,比如我国央行的DC/EP,预计明年或后年发行。 第二类是非法定的加密货币,其中加密数字货币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加密数字货币,包括比特币(BTC)、比特现金(BCH)、以太坊(ETH)和以太币(EOS); 二是稳定的数字货币,其次是一整套货币篮子,比如Libra。 在反洗钱方面,当前加密数字货币涉及区块链技术的匿名性、地域范围广、注资方式多样、获取现金的可能性大、基础服务去中心化,导致洗钱活动增多风险。 大。 对于监管建议,程博士指出,首先是从法律层面厘清数字货币的概念。 二是解决数字货币交易的安全问题。 三是从监管层面加强职能监管,加强反洗钱跨部门机制建设。 第四,对于涉及跨境的交易,需要在国际层面解决数字货币交易的跨境和合作问题。

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谢良华认为,虚拟货币合法化可以用证券化思维来界定。 Just like the "share" trading of "paper gold" separated from the real thing, there have been share trading of "agarwood" in the market, and the share trading of the "straw incinerator" project packaged with the concept of "clean energy". There is no essential difference in the behavior mode of "air coins" for share trading and "Agarwood". The sale of paper gold as securities is approved. Due to the existence and success of Bitcoin, ordinary people only see the similarity between "packaged" "air coins" and Bitcoin without considering specific behavior patterns, so it is difficult to identify possible fraud in virtual digital assetization Risks must be subject to administrative control, such as selling virtual currency as a securities product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to prevent and reduce the risk of criminal offenses such as fraud.

4. Conference Summary

At the end of the meeting, Professor Li Youxing spoke highly of the effect of this seminar and summarized the meeting. First of all, look at digital assets (or "encrypted assets" or "virtual currency") objectively, have a preliminary conceptual review, and understand the issue of currency in layers. Secondly, virtual currencies with a certain degree of recognition generated by the real use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including Bitcoin, are also recognized as commodities at the national level. Most cases of virtual currency criminal offenses do not involve financial security issues. The key issue is to distinguish the means of defrauding or raising funds under the guise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which should be prevented in advance in time to avoid damage to society and people's property. All departments of th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should adopt scientific methods to define and judge behaviors involving virtual currency through technical and behavioral features, substantive features, and normal patter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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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

Contributors | Pan Zhifeng, Yu Dingjun, Ying Yue, Zhang Zhanzhi, Zheng Jiaqi

Typography|Soup Fangshi